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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王淌村太山庙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属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admin9个月前 (09-29)襄阳产业信息94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完善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交通形象,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宜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宜政发〔2015〕22号)及《关于调整我市集体所有土地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宜价字〔2015〕42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征收范围:经贸大道王淌村二组、三组、五组和太山庙村四组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详见规划部门出具的范围图)。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进行。

  补偿费由有效面积内主房补偿、未使用有效面积补贴、主房有效面积以外部分的补偿、辅助用房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其他构筑物补偿、树木等附着物补偿及签订协议和完成搬迁奖励、一次搬家费组成。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有效面积内主房补偿按评估价(不扣折旧)执行。

  2、未使用有效面积补贴按400元/㎡执行。

  3、主房有效面积以外的部分按重置补偿标准扣减折旧补偿。

  4、辅助用房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其他构筑物补偿按评估价(建设成本扣减折旧)执行。

  5、树木等附着物及一次搬家费按评估价执行。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安置协议》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按有效面积中实有主房评估价值5%的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安置协议》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按有效面积中实有主房评估价值10%的搬迁腾房奖励。

  (一)有效面积核定,被征收房屋按下列标准核定有效主房面积(以下简称有效面积):

  1、有房产证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产权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司法文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其他合法批准文件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一致的,以产权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司法文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其他合法批准文件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核定有限面积;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产权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司法文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其他合法批准文件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且未自行改建的,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核定有限面积。

  2、未取得房产证但有土地证的,核定有效面积的上限标准分别为:土地面积140㎡及以上的核定有效面积300㎡,土地面积140㎡以下的土地每减少1㎡有效面积减少2㎡。土地面积40㎡及以下的核定有效面积100㎡。

  3、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居民经批准建成房屋但未办土地证的,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面积标准核定有效面积。

  4、实有主房面积大于有效面积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计算有效面积;实有主房面积小于有效面积上限标准的,差额部分计算为未使用有效面积。

  (二)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及征收公告发布后抢搭建、装修的房屋及附属物、抢栽的树木,不予补偿。房产证或土地证上明确载明作为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部分按记载执行。临时建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建设成本:批准使用时间×未使用时间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每户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或认定的有效面积8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搬迁补助费。

  (一)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持有的产权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收回注销。

  (二)对于原房屋因买卖、继承、离异等原因导致房屋产权产生争议的,应本着“协商、依法、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妥善地解决争议,确保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将原房屋出租的,应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协议后10日内,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房合同。否则,由房屋产权人承担由此所造成纠纷的全部责任。

  (一)参与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方在规定期限拒绝搬迁的,由市自然资源和国土规划局申请法院作出裁定。法院作出裁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法院及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情况,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实施。

  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宜城市行政审批局(宜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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