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产业园开发建设的若干措施(2019年)
一、本措施所指小微企业产业园,是有明确产业定位,以工业地 产为载体,以研发楼宇、工业厂房、工业仓储物流、生产性服务配套 用房为主要开发对象,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统一规划、 设计、建设、管理,建成后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出售、出租给在 园区注册的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产业化 成长平台,建成后有明确的运营服务机构、产业定位、入园企业准入 条件,出售(出租)面积和价格等。
二、小微企业产业园用地必须符合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 和土地利用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 2 万平方米,入园企业总数不得少 于 15 家,容积率控制在 1.4 以上,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 35%,绿地 率控制区间为 5%-1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面积不得超过小微企业产业园总占地面积的 7%,其建筑面积不得超 过总建筑面积的 25%。小微企业产业园项目落户地县(市、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小微园项目土地开发建设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开 发建设主体自持生产性厂房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均 不得低于 15%。
三、小微企业产业园落户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 制定入园标准,设定产值、税收、能耗等量化指标,严格审查入园企 业资格,一般选择 1-3 个符合本地重点发展的主导行业和特色产业, 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审定的入
园企业必须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入园时需 将住所迁入园区或重新在园区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开发建设主体在 通过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后与入园企业签 订定制、销售或租赁合同。
四、小微企业产业园开发建设主体要综合考虑园区定位、企业规 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优化园区设计,加强小微企业产业园总体设计, 功能布局、建筑规模、厂房结构、配套设施等内容符合建设规划,合 理规划生产、会务、食堂、物流、宿舍、停车等功能区块。
五、支持产权分割和产权转让。小微企业产业园内工业厂房、行 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小微企业产业 园建设的房屋要按照经住建、规划、消防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设计图 纸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房屋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 使用的条件下,除园区用地内的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不予分割登记 外,在容积率达到 1.4、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分幢、 分层进行产权分割出售,产权分割销售蕞小单位不低于 300 平方米。
六、小微企业产业园要本着微利的原则实行限价销售,合理确定 项目销售价格。小微企业产业园项目落户地县(市、区)政府、开发 区管委会要在项目开发建设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生产性用房销售均 价原则上控制在总成本上浮 12%以内,销售对象应为法人主体,不得 销售给自然人;非生产性用房仅限于面向入园企业销售,销售均价原 则上控制在总成本上浮 15%以内。
七、小微企业产业园项目落户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会要在项目开发建设相关合同中限定转让时间,明确入园企业购得厂 房未满 5 年不得进行产权转让,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 善需提前转让产权的,转让前须取得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新入园企业符合入园条件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 理交易手续,二次交易不得将厂房和非生产性用房进行单独分割转让 (园区内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剂转让)。
八、推行小微企业产业园工业地产按揭贷款模式。引导金融机构 针对购置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九、对符合《襄阳市承接智能制造装备和消费电子产业转移优惠 政策》条件的入园企业,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租赁产业园厂房的 企业,招商入驻企业所享受的租金减免,在入驻企业提供厂房租赁合 同和纳税证明并经项目落户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可 补贴给产业园运营商,具体补贴标准和操作流程由项目落户地县(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 同类相关补贴政策。
十、本市跨县(市、区)、开发区迁入小微企业产业园的中小企 业,企业原所在地不得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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