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模板】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升土地资源利 用效率,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存量建设用地配 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 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23 号)和《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服务高质量发展若 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0 号),现就盘活存 量建设用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 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自然资源工作要 求,切实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 力,使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工业用地等存量建设用 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以较少的土地 资源消耗支撑我市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助推我市高质量 发展,实现我市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的预期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开展批而 未供、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基础数据清理,通过土地市场 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数据核实、规 划许可核实、影像数据核实、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本地区 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清查。对批而未供地块逐一进行核 查,查清地块批准时间、位置、面积、征地情况、征迁进 度、利用状况、备案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闲置土地逐 宗查明供地方式、供应时间、位置、面积、价格、用途、 约定开工时间、建设现状、闲置原因等情况;对低效工业 用地进一步核查,逐宗查明供地时间、位置、面积、用地 企业、产业门类、建设情况、投产状况、利用现状等。通 过供地卷宗与监管系统比对,对未录入的宗地及时进行补 录。
(二)建立工作台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逐宗分析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以及低效工业用地的成因,按照“以 用为先”原则制定盘活处置方案,健全完善包含基本信 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处置进度、责任单位等要素的 工作台账,强力推进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消化和低效工业 用地盘活利用工作。要充分运用三调成果、系统数据等,
(1)加快征迁供应一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快完成征迁工作,使未完成征迁的批而 未供土地,具备“净地”供应标准。
(2)优先利用存量推介一批。优先使用存量土地,编 制存量建设用地“招商地图”,实现从“现征现供”转为 “即到即用”的“速配”方式。
(3)招商引资供应一批。自然资源部门定期向招商部 门提供蕞新存量建设用地信息,提前介入招商引资活动。 招商部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谋划项目落地,促进用 地指标、已缴纳税费向经济发展效益转化。加快存量建设 用地供应,促进用地指标、已缴纳税费向经济发展效益转 化。
(4)用好政策支持一批。用活用好省政府用地支持政 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
出让年限,鼓励招商引资项目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 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 可开工”。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 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70%执行(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对一次性缴清土地 出让金有困难的工业企业,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 次缴纳 50%,其余在一年内缴清。
2.对于不符合规划的批而未供土地,经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不再供应的,通过撤销 用地批文释放有关指标,尽快盘活再利用。
各地要按照“以用为先、促进盘活利用”的原则,鼓 励闲置土地进行动工开发。
(1)帮扶解困开发一批。对企业确实难以为继、有意 愿合作开发或退出土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 发区管委会帮助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协助解决融资等实 际困难,推动盘活利用和开发建设。
(2)收回处置一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 满一年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 划拨价款的 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并及时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供应。
(3)司法途径推动一批。加强与法院、银行、平台公 司对接,及时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并通过主动参与司法拍 卖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
(4)解除抵押释放一批。对于平台公司抵押土地,尽 快对接各大银行,通过筹资还款和置换抵押物,释放利用 土地。
(1)消除障碍动工一批。对属于征地拆迁未完成、配 套设施不完善、前期工作迟缓等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造 成土地闲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要通过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前期 工作速度等措施,限期消除无法进场施工的因素,推进项 目尽快开工。
(2)收购置换储备一批。对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 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延迟或者投资、建设迟缓造成土地 闲置,且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通过协议方 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 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实际开发建设容积率低于规划条件约定的 70%,或者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满三年、未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项目 总用地 30%的土地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在编制低效用地再 开发专项规划和地块“标图建库”的基础上,根据每个地 块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开发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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