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襄自然资收(樊)字(2020)04号)
日,原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编号:鄂
该宗地位于樊城区柿铺王伙村,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我局依法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规定,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樊城区柿铺王伙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8.49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阳国用(2012)第331702017号,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收回上述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联系人:王鹏翔,联系电线)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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