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
《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 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
011158671/2016-00558
《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 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
二十七、关于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
为了确保查违拆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做到依法拆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襄阳市相关政策文件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现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及其他设施,以及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及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查处范围包括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尹双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隆中风景区,卧龙镇规划控制区,欧庙镇规划控制区,牛首三角地,高速公路围合区外侧1000米范围内也应纳入查处控制范围。具体办事处,镇(乡)、村(居委会)分批查处名单附后。
村(居)民个人违法建设的查处时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日为界定点,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村(居)民个人违法建设,没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的,暂不列入此次查处的范围。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村(居)民个人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理意见:“一户一宅”: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建的为家庭成员居住的唯一住宅。唯一住宅设定基本居住面积(建筑面积,下同)300平方米/户以内,对基本居住面积内的原旧房面积在拆迁时按政策评估补偿,其他面积按成本价补偿,超出300平方米的不予补偿。
1.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未经规划许可新建住宅的,或擅自拆旧建新的,或虽经规划许可但批少建多的,由户主书面承诺,违法建设拆迁时,按基本居住面积政策执行,该建筑予以保留;不予承诺的,依法拆除。
1.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唯一住宅设定基本居住面积为33平方米/人。对基本居住面积内的住房面积,在拆迁时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并对符合廉租房条件的,由政府提供廉租房;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由政府提供公租房。对超出基本居住面积标准的部分,拆迁时不予补偿。
单位、个人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未经规划许可、不符合消防安全、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律拆除;基本符合城市规划、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设质量经鉴定合格的一律没收。对违法违规经营小产权房的单位或个人,由司法机关或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法律、纪律责任,已经出售的没收非法所得。对非法购买小产权房的,一律清退,并分类处理:是干部及城市居民购买的,一律不予补偿;是村民个人及个体工商户购买的,按重置价格的70%给予补偿。其中属于唯一住房的,符合廉租房条件的,由政府提供廉租房;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由政府提供公租房。
(一)规范操作程序。违法建设具体情况由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登记汇总,统一上报至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户一宅由城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办事处、公安部门等共同认定。违法建设由规划部门会同城区政府(管委会)、国土、房管等部门共同认定。
(三)建立登记制度。各城区、开发区应全面清查,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建房户,做到一户一档一照片,分清每户原建筑面积、违法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情况,建立登记台账及相应档案,对确认为违法建设的,计入违法建设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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