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一男子将所承建的房屋擅自出售给他人结果被法院
原标题:谷城一男子将所承建的房屋 擅自出售给他人,结果被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2018年9月18日,谷城法院冷集法庭在法警大队的配合下开展了执行行动,对坐落在谷城县冷集镇朝阳湖村二组的十二间四层楼房全部查封,顺利完成了保全行动。
2018年8月27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兰某起诉邓某及六名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兰某要求邓某及六名第三人返还被侵占的房屋,该案由谷城法院冷集法庭庭长刘波承办。2010年5月18日,兰某与冷集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党校房产处置协议》,约定将原冷集镇党校的房产及土地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兰某,兰某在2010年5月19日交纳了28万元,取得了冷集镇党校的房产和土地。2016年8月5日,兰某与邓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由邓某对原冷集镇党校的房屋进行改建。时至今日,邓某仍未完工,并且在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六名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实施了非法侵占,严重侵害了兰某的合法权益,为此引起诉讼。
兰某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谷城法院对六名第三人侵占的房屋进行查封。2018年9月5日,谷城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邓某承建的坐落在谷城县冷集镇朝阳湖村二组十二间四层楼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2018年9月18日清晨,谷城法院冷集法庭全体干警在院法警大队的配合下来到冷集镇朝阳湖村二组(原谷城县冷集镇党校)依法对兰某申请保全的房屋实施保全查封行动。行动中,法警首先疏导围观群众,承办法官刘波对当事人宣读民事裁定书,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当事人配合法院的查封工作。整个执行行动严谨有序,对涉案的十二间四层房屋全部查封,顺利完成了保全行动。
为使案件在执行期间更加快捷高效,谷城法院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力度,从源头上为执行工作铺好路、搭好桥,创造一切便利的执行条件,既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和新期待,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
版权声明:本文由襄阳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