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经济开发区
襄阳经济开发区于1992年7月经襄樊市人民政府以襄政函[1992]30号文件批准成立,1996年12月被省开发区管理办公室以鄂开文[1996]36号文件批准为“省管开发区”,1998年8月被市编委认定为副处级机构,2006年6月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公告,正式命名为“湖北襄阳经济开发区”,并确定为“省级开发区”。开发区规划控制面积534公顷。2006年3月,经过清理整顿后面积核减为334公顷。开发区管理和代管范围为:西起清河二桥、三桥,东至寺湾收费站,南接汉丹铁路,北抵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襄樊汽车工业园)。
2005年,区委、区政府专门行文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对支持襄阳区经济发展的投资企业和个人予以优惠和奖励,具体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税费优惠,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生产型内资(指境内投资)且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第1-2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按100%奖励,第3-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按50%奖励。
2、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缴纳所得税情况,从地方依法拿出资金予以奖励。
3、对租赁、买断破产企业或改造特困企业,且安置下岗职工达到总人数的6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收部门批准,按照鄂政办发[1997]32号和鄂地税发[1997]324号文件相关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前三年其他税费依法据实上缴,以企业停产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地方性税收留成超基数部门全额奖励。
1、境内外客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用地,由区政府协调,依照城市规划,实现统一征用,统一拆迁补偿,统一开发。
新(改、扩)鼓励类项目,投资(不含收购性投入、流动资金投入和生活设施建设投入,下同)10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使用开发区和其他工业区土地的,在严格控制征地成本的基础上,视其投资额及安排就业、上缴税收情况,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2、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10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和区域,免收土地租金5至10年。
3、外商投资开发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涂等或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兴建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或新品种等项目,10年内(含建设期)免收场地使用费。10年后,按农业用地的优惠价格收取场地使用费。
1、对引进的生产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付给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计发标准由区招商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参照市政府各地标准制定,报区政府审定执行。
2、对自营出口创汇企业实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创汇50-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
(2)创汇100-2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3)创汇2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000元;
继续执行出口贴息政策,每出口1美元,区政府贴息0.05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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