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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新规!涉及住房位置、面积、层数!

admin2年前 (2024-09-29)襄阳产业信息76

  在襄城区政府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就《襄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襄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岘山森林公园属于禁止建设区,严禁村民建房;一、二级控制区村民建房应按城乡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审批。

  三级控制区村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原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村(社区)民建房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居民点)规划的要求,每户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层高不得超过3.2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襄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襄城区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襄城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襄城分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了襄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建言献策,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7月18日前反馈至襄城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58号政府大楼223室

  头部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推进乡村治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审批、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依法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类用房的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下称住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社区)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住房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户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一户一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引导和鼓励村民按新农村规划进行建房,集约使用土地,宅基地应选择在安全稳固的地点。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审批管理负总责。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及日常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用地查处,以及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襄城分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及执法等相关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对宅基地申请人户籍信息确认;电力、供水部门负责对经审批的建房户施工提供电力、生活供水,对经验收合格的建房户办理生活用电、用水入户手续,严禁向未批先建、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建房户供电供水;林业、交通、水利、电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和协调,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七条 鼓励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村集体按其合法面积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各乡镇自行制定。自愿有偿放弃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今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管理。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划分为禁止建设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岘山森林公园属于禁止建设区,严禁村民建房。

  一级控制区范围为襄荆高速以东、汉江以南、汉江以西、南外环以北围合的区域。

  二级控制区范围为卧龙镇、欧庙镇的主镇区。

  三级控制区范围为一、二级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一、二级控制区村民建房,应按城乡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审批。村民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 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未被征收或收购且当年又未能纳入新市民公寓建设计划的,危房产权所有人可申请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进行翻修改建。

  三级控制区村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原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社区)民建房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居民点)规划的要求,每户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层高不得超过3.2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或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翻建和易地新建:

  (一)多子女家庭,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且原住房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征地拆迁或村庄改造需要搬迁的,一户多宅的除外;

  (三)原有唯一住宅危旧属 D 级危房或因灾倒塌,需要在原址改建并符合村庄规划的;

  (四)原有唯一住宅危旧属 D 级危房或因灾倒塌,需要另择地址建房,且原宅基地已经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二)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家庭分户时已有宅基地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面积的或建筑面积达到分户后总面积的;

  (五)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面积,但长期空闲或者外借的;

  (六)借用他人名义申请宅基地的;

  (七)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送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

  (八)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已享受宅基地建房,另一方申请的;

  (九)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已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含经

  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或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补贴的,另一方申请的;

  (十)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四)公路、铁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一)村级组织负责审核。具备宅基地资格权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小组村民讨论或者征求本小组村民意见,获得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会议记录(意见)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核。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核通过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将农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意见)、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由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政府负责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乡(镇)农业农村(农经)、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机构联审联办的审批机制。

  乡(镇)农业农村(农经)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并综合乡(镇)有关机构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城乡建设机构根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农房设计图集等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农房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涉及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电力、卫健、文旅、通信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乡(镇)设立综合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上述事项可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并办理。

  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农业农村(农经)等部门提出的审批建议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予以批准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审批情况报区级农业农村局备案,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有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机构,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审批前,组织实地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 批准后开工前,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建房完工后,组织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对验收通过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户据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

  可以撤销或注销其有关批准文件和使用权证,由村(社区)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三)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十五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监督和管理的头部责任人,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第十七条 棉花原种场宅基地(建房)审批暂时由欧庙镇按照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负责审批,同时负责动态巡查;黄龙观农场宅基地(建房)审批暂时由余家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负责审批,同时负责动态巡查;赵冲种畜场宅基地(建房)审批暂时由卧龙镇按照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负责审批,同时负责动态巡查。

  第十八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棉花原种场暂时由欧庙镇负责、黄龙观农场暂时由余家湖街道办事处负责,赵冲种畜场暂时由卧龙镇负责。

  第十九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协调有关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襄城分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级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村(社区)要认真履职,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等各环节工作到位、管理到位。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二十一条 本区以前下发的有关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试行,试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对农业农村宅基地建房出台新的办法,该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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