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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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 10:34
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
襄州自然资执罚字〔2022〕12号
当事人: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
地 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3组
案 由: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2020年8月,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一组土地1645.3平方米建办公室和卫生室及卫生间。其中十间办公室和四间卫生室及卫生间占地面积557.79平方米;地面硬化面积为772.62平方米。涉嫌非法占地的行为,2022年4月12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襄州自然资执停字〔2022〕35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襄州自然资执责改字〔2022〕30号)。2022年4月24日,经我局规划编制股认定,依据襄州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供的该宗地占地勘测定界图电子坐标数据与《襄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的下位《龙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对比分析。该地块占地总面积1645.3平方米,全部属于建设用地区,符合2020年度调整的襄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的下位《龙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三调办套合2020年现状数据库显示:该地块总面积为1645.3平方米,全部为旱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头部、三、四款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湖北省襄阳市对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人邱天龙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村站长王勇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一份;
4.规划证明、规划套合图、地类套合图各一份;
5.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现场照片二张。
我局已于2022年7月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襄州自然资执告字〔2022〕第7号)、《襄阳市局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襄州自然资执听告字〔2022〕第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头部款的规定、《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符合襄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45.3平方米土地,没收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在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一组(东为村庄及水泥路;南为长岗村耕地;西为长岗村耕地;北为村庄)非法占用557.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砖混结构的十间办公室和四间卫生室及卫生间和772.62平方米地面硬化;
2、处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一组的集体1645.3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金额为3290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襄阳襄州支行;账户:襄阳市襄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州区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襄阳市襄州区金富士路31号
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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