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襄州征补公告2021第05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等有关规定,襄州区人民政府经组织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如下:
襄阳市襄州区207国道改线襄州段项目。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地类、征收目的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襄州区黄集镇长王村、大王村、太山村、彭王村、李楼村、耿寨村、黄集村、陶家村、陶庄村、刘坡村、中郭村、董王村、马集社区、罗湾村、上李冲村(后附勘测定界图或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面积及地类:拟征地面积为102.6999公顷,其中,水田12.0286公顷、旱地79.0717公顷、坑塘水面1.4292公顷、有林地5.8821公顷、沟渠0.9201公顷、农村道路1.8430公顷。农村宅基地0.9905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643公顷、墓地0.4704公顷(详细地类见附表《土地现状调查表》)
(三)征收目的:因襄州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公路用地项目建设。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2.30万元/公顷、81.75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规定,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万元/公顷、3.3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襄州区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襄州土资发〔2017〕13号)标准据实结算。
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并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和《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襄州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襄州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等法律的规定组织听证。联系电线七、其他事项
0日,自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9月3日。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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