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2023〕第3号
襄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批次。具体被征地范围见勘测定界图。
该项目征地政策和补偿标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41号)据实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执行。按照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本次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在0.3亩(含0.3亩)以下的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凡征收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补偿安置协议,到所属村(居)委会办理征收土地补偿手续;被征地村民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事项、批复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本次土地征收无异议、无行政复议等要求,请相互转告。
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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