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罚〔2024〕G
地址:团山镇团山社区天贸城10号楼103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3日在襄阳市高新区刘恒汽车服务中心(钻石大道93号)收集废机油180公斤,2023年10月3日在樊城区惠之诚汽车修理店(樊城区后贾洼居委会)收集废机油180公斤,2023年10月11日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军哥汽车修理部(团山镇襄阳市百顺利物流有限公司G6、G7房)收集废机油180公斤,从这三家单位共收购0.54吨废机油,后交由襄阳市环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处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废机油是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主体身份;
2.2024年1月2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废机油的违法事实;
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你在三家单位收集废机油的交易事实;
4.襄阳市高新区刘恒汽车服务中心调查询问笔录1份、惠之诚汽车修理店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军哥汽车修理部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废机油的违法事实;
5.2024年3月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收购废机油的数量和对废机油进行了合法处置;
6.湾里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你家庭经济困难;
7.襄阳市环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1份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该单位收购废机油的资质;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的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4〕G0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经我局调查认定:你年过六旬,文化程度低,仅小学文化程度,家庭经济困难,违法时对该行为危害性认知低,并且是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收购的废机油已得到合法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头部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应对你处予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头部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公地址:襄阳高新区紫贞公园路1号(襄阳市市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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