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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316国道枣阳随阳店至肖家垱段改建工程(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二)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3〕1480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12月4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枣阳市兴隆镇红花村农民集体、兴隆镇兴隆村农民集体、兴隆镇杨楼居委会农民集体、兴隆镇优良居委会农民集体、兴隆镇白土居委会农民集体、兴隆镇竹林村农民集体、兴隆镇草寺村农民集体、刘升镇杉树林村农民集体、刘升镇龚陈村农民集体、刘升镇田家湾村农民集体、南城街道办事处张湾居委会农民集体。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枣阳市兴隆镇红花村、兴隆镇兴隆村、兴隆镇杨楼社区、兴隆镇优良社区、兴隆镇白土社区、兴隆镇竹林村、兴隆镇草寺村、刘升镇杉树林村、刘升镇龚陈村、刘升镇田家湾村、南城街道办事处张湾社区。

  (三)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该批次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29.0654公顷(含耕地23.5324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3507公顷,征收集体未利用地0.5811公顷。该项目共计批准征收建设用地30.9972公顷。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有关规定。

  (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根据规定据实补偿。

  具体补偿情况参照已发布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该项目建设用地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种植物及进行突出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期满后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者,可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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