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意见】《襄阳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申请主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请分割的宗地是依法取得、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工业用地;
(三)地上房屋已按规划完成建设并办理首次登记或整体竣工验收;
(四)申请分割的宗地位于襄阳市区内(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
二、宗地分割后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分割后的工业用地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符合现行规划、消防、环保要求。与新规划不一致的,宗地分割界线应结合新规划设置。
三、企业申请宗地分割的,应由所在园区管理部门或工业企业聚集区所在地经济与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入园或招商引资协议履行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四、宗地分割的界线应当按宗地内道路等线状地物进行分割,分割后的宗地能满足生产工艺流程需求。
五、容积率小于1.2的,只能申请宗地分割,宗地内有公共设施的,应当在分割时作出说明。分割后宗地上合法建筑不小于2幢(不含门房等辅助用房)。
(一)容积率大于1.2的,可申请宗地分割,也可按幢申请不动产登记,按幢申请登记时,确认宗地内道路、绿地、其他公用场所、配套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按比例分摊记载于公用部分不动产权证上。
(二)容积率大于1.4的,可按幢、按层或按套申请不动产登记,工业厂房登记的蕞小面积不低于300㎡。产业园区内集中配建的办公用房、倒班楼可按幢、按层或按套申请不动产登记,按套申请登记的必须功能齐全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七、企业申请位于襄阳市城区各产业园区或工业企业聚集区内宗地转让的,应征求所在园区或工业企业聚集区管理部门意见,对受让方是否符合园区准入标准作出书面认定。
八、受让方不得为自然人,因生效法律文书发生转移的除外。
九、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持的宗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20%,已约定自持比例的除外。
十、容积率1.2以下转让的,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十一、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可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
十二、企业向市不动产登记局提出工业用地分割申请,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书、代理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分割方案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材料。同时申请转让的,一并提交转让协议。
十三、市不动产登记局书面征求宗地所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意见,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市不动产登记局书面征求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宗地分割后是否符合消防、环保强制性的意见,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是否符合现行规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测绘机构一并提供测绘成果(含套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平面图)。
十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不动产登记;要尽可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相关部门的审批、证明结果,让申请人“少跑路”,材料“免提交”“少提交”,压缩登记办理时限。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十五、检验检测行业使用的科研用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工业企业聚集区管理部门及市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后的监管,确保工业项目生产用途的落实,防止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十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办单位 :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总编辑:张剑红 责任编辑:雷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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