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反馈结果】《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支持工业企业和科研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规范我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襄阳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26日,我局在网上发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共收到电子邮件、函件等反馈意见7份,11条。
1.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局书面征求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宗地分割后是否符合消防、环保强制性的意见,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建议删除环保部门意见。
理由:企业在工业用地分割后拟建项目未明的情况下,需由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项目是否可行方可进行建设,我局无法在企业向市不动产登记局提出工业用地分割申请时即出具环保意见。
《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三条“企业申请宗地分割的,应由所在园区管理部门或工业企业聚集区所在地经济与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入园或招商引资协议履行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建议按照谁签约谁核实的原则,修改为“应由所在园区管理部门或进区入园(招商引资)协议的甲方对协议履行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各城区均存在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如:东津新区没有产业园区,均为工业聚集区,统一由区经信部门管理),有关招商引资协议履行情况需要所在地(区)经信部门审查认定。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意见
1.建议将该办法第二章第三条“企业申请宗地分割的,应由所在园区管理部门或工业企业聚集区所在地经济与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入园或招商引资协议履行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修改为“企业申请宗地分割的,应由所在园区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入园或招商引资协议履行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各城区均存在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如:东津新区没有产业园区,均为工业聚集区,统一由区经信部门管理),有关招商引资协议履行情况需要所在地(区)经信部门审查认定。
2.建议将该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企业申请位于襄阳市城区各产业园区或工业企业聚集区内宗地转让的,应征求所在园区或工业企业聚集区管理部门意见,对受让方是否符合园区准入标准作出书面认定”修改为“企业申请位于襄阳市城区各产业园区或工业企业聚集区内宗地转让的,应征求所在园区意见,对受让方是否符合园区准入标准作出书面认定”。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各城区均存在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如:东津新区没有产业园区,均为工业聚集区,统一由区经信部门管理),对受让方是否符合行业管理政策需要所在地(区)经信部门审查认定。
3.建议将该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是否符合现行规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修改为“是否符合现行规划由市不动产登记局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息共享获取”。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未做实质性修改。
4.建议将该办法中“工业园区管理部门”修改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各城区产业园的管理机构名称不统一。
5.工业用地分割涉及企业内部各股东、职工群众权益及外部租赁人权益,建议对依法公示的途径、期限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保障相关权利人群利益。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此为企业行为,企业内部决策应依法进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市不动产登记局书面征求市住建部门宗地分割后是否符合消防强制性意见,住建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建议修改为:市不动产登记局书面征求市住建部门宗地分割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住建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咨询等时间);按层或按套分割房产,建筑物未进行改造的,无需征求住建部门意见。涉及厂区分割后消防车通行问题,由消防救援支队出具意见。
采纳情况:已采纳,并做相应修改。
五、襄阳锦凡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意见
1.增加关于项目预售相关政策条文
因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园区企业购置厂房按揭贷款时需要园区项目必须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故为加快优质企业签约入园,建议管理办法中增加关于项目预售相关政策条文。当项目工程进度满足一定形象进度要求时可批准园区办理预售证,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商品房预售制办理的规定。例如形象进度要求五层(含)以下的房屋必须主体封顶,五层以上的房屋必须完成主体结构一半以上,蕞低不能少于五层,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证。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本办法适用的条件为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2.增加补充说明明确存量项目分割转让按老政策执行
该管理办法中要求自持的宗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20%,但2019年出台的《关于印发襄阳市鼓励和扶植小微企业产业园开发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中自持比例不低于15%,我司智能制造产业园亦是按15%自持通过方案报批。建议管理办法中增加补充说明明确存量项目分割转让按以前老政策执行。
3.增加企业入园审核相关政策条文
为避免各园区项目招商方向与企业质量与各地方政府需求不匹配,同时规范各园区项目招商程序,建议管理办法中增加企业入园审核相关政策条文。例如,在项目招商引资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由产业园开发企业牵头,入园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纳税凭证等资料,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核查有关数据并出具入园评估报告后,提交主管部门(例如招商局或者经服局)审批备案,企业方可入园。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入园标准由园区管理部门掌握。
主办单位 :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总编辑:张剑红 责任编辑:雷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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