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及《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只租不售、先租后售两类,其中只租不售的,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先租后售的,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支付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
襄阳市区内新市民、青年人,特别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
三、申请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襄阳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近三年无房产交易记录。
2.多孩(包括两孩)、三世同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人员。
(一)先租后售房源。参照《襄阳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实施细则》实施,并纳入襄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1.发布房源公告。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企业筹集的房源项目情况,发布房源信息。
2.申请受理。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件、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承诺书、申请所需相关资料,向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提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按照申请时间进行受理,将申请材料统一递交至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资料审核。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襄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等单位,对申请人房产情况、婚姻情况、信息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
4.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配租名单,配租完成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定期将配租结果报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办理入住。申请人在接到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电线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申请人两次自动放弃签订合同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85%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涨幅控制在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涨幅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结合楼层、朝向等情况制定 “一房一价”,并在运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
(一)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及保障对象纳入属地管理,保障对象享有与购买产权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二)教育、医疗、城管、园林市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区住建部门应加强行业从业人员住房需求统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需求及房源数量,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保障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三)申请人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擅自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申请人承租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自行进行装修,退租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为免费申请,房源配租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承诺书
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办单位:襄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承办单位:新媒体与文化旅游体育中心
地址:湖北省襄阳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15号邮编:4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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