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武安环保能源发电厂项目(襄阳环境产业园一期)取水泵站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襄阳武安环保能源发电厂项目(襄阳环境产业园一期)取水泵站项目
襄阳武安环保能源发电厂项目(襄阳环境产业园一期)取水泵站项目建设用地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2024年5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襄阳武安环保能源发电厂项目(襄阳环境产业园一期)取水泵站项目建设用地(鄂政土批〔2024〕722号)。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襄阳武安环保能源发电厂项目(襄阳环境产业园一期)取水泵站项目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三)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公用类建设活动,土地用途为供水用地。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小河镇联盟村,共计批准征地0.0960公顷,其中农用地0.0959公顷(耕地0.0959公顷)。
本次土地征收,由宜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宜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宜城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次土地征收使用的补偿标准存在异议,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宜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宜城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小河镇人民政府、联盟村村委会,并已在宜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予以公布。
襄阳武安环保能源发电厂项目(襄阳环境产业园一期)取水泵站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批复.pdf
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宜城市行政审批局(宜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承办
办公地址:宜城市湖滨北路6号邮编:441400电话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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