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某男子非法占用农用地未经批准私自盖厂房、建停车场终获刑!
原标题:襄阳某男子非法占用农用地,未经批准私自盖厂房、建停车场...终获刑!
2008年4月15日,王平(化名)与樊城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该村15亩闲置耕地租赁给王平用来修建养猪场,租期为20年。
此后很长时间,王平经营的养猪场生意一直不景气。为了及时止损,王平便另寻他法,打起了土地的主意。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他私自将租用的土地硬化,并盖上了厂房,修建了停车场。
这一违法行为很快被发现。因土地原有种植条件已经遭到破坏,耕地无法耕种,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向王平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他停止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后经现场踏勘,王平所占用的土地总面积约18.12亩,其中耕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约17.51亩。
2019年4月,王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诉讼过程中,王平积极完成了耕地的整改复垦工作,耕地也达到了农作物种植条件。
樊城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结合王平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等实际行动,蕞终,樊城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这是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过程中引发的生态资源保护案件。”日前,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在这起案件中,王平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他确实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占用土地,但是,王平在使用该土地的过程中逐渐改变了土地用途,这就违反了国家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制度,因此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法官提醒,耕地是我国蕞重要的自然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耕地,同时也有义务维护我国的耕地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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