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头部条 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荐市外资金投资我市,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开发区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各县(市)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引资人是指为资金或项目引进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生产设备和生产性设施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生活设施投资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 以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经市招委会认定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对项目引资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从市外引进在襄阳市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新投资或并购类企业(项目)。增资扩股类项目、无偿援助和捐赠项目和我国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证券、债券融资等其他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不在本办法内奖励,其考核与奖励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范围如下:
(一)不属于禁止类或者限制类产业目录的工业、农业项目;
(二)大型物流、五星级以上酒店等服务项目;
(四)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六)有利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招商引资项目。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二)项目资金来源于市外,可以是本(外)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不包括市内民间融资、市内银行借款、没有变更股权的增资或扩股类项目、BT或BOT等形式的资金来源;
(三)项目单位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其中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要在市外或境外有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2家以上,且税收在我市汇总交纳的企业;
(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不低于5000万元。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换算;
第七条 新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按市招委会认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1)服务(物流、五星级以上酒店、综合体)项目、旅游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0%折算来计奖;
(2)符合奖励条件的总部经济项目,按项目投产后一次性给予当年形成税收的地方留成基数的5%奖励;
(3)世界500强按照认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1‰的加奖;
第八条 引资人全程参与谈判,对项目落户起了决定性作用的,计奖奖金全额奖励给引资人;仅提供源头性项目信息的,按计奖金额的30%予以奖励;属多方引荐的,由投资者和市招商局共同确认引资人。
第九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项目落户地按财政体制兑现。
第十条 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备案确认制,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前,由引资人和投资方到市招商局共同填报《襄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及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在项目注册后正式向市招商局备案确认,未备案确认的无获奖资格。
在填报《襄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及引资人备案登记表》时,应向市招商局提交投资方对引资人的确认证明,市招商局应同时告知引资人相关奖励政策、申请办理程序等事项。
第十一条 引资人在项目投产后,可以到市招商局申报奖励,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备案的《襄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投资方对引资人的确认证明;
(三)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复印件;
(四)引进境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应当同时提交正式合同复印件;
(五)项目正式投产后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并需有落户地政府(管委会)的确认公章;
第十二条 分期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分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到位情况,分期考核计奖。其中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三年内考核有效,超过10亿元的项目五年内考核有效。
第十三条 市招商局在收到引资人提供的申请奖励资料后于每年12月份会同发改、统计、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以及项目落户地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进行考核认定,并提出拟奖励项目及引资人名单,报市招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市招委会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相关信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通过报纸、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正式奖励名单。投资方和引资人提出保密要求的,可以只公布项目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对引资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奖励所涉及的相关税收,由奖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引资人应当自项目注册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确认手续,项目投产后6个月内办理奖励申报手续,在上述期间内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引资人奖励时,由引资人自行选择按照本办法或项目落户地县(市、区)、开发区奖励政策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引资人进行奖励后,各地应将奖励情况及时上报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统一汇总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实现信息共享,防止发生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缴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市招商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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