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两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州自然资执罚字(2022)24号
当事人:襄阳市两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襄阳市两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占用程河镇占用襄州区程河镇张庄、李坡、苏坡、邓岗村,双沟镇东王岗、谭营、余营、杜沟村土地建设风电升压站及塔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4月,襄阳市两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襄州区程河镇张庄、李坡、苏坡、邓岗村,双沟镇东王岗、谭营、余营、杜沟村土地动工建设风电升压站及塔基。至今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违法事实存在。该地块占地面积12237.3平方米,其中程河镇四个村占地面积10819.8平方米(邓岗村建设升压站占地8551.8平方米,建设5#6#塔基占地567平方米、张庄村建设塔基1#3#占地567平方米、李坡村建设2#4#塔基占地567平方米、苏坡村建设7#8#塔基占地567平方米)。双沟镇四个村占地面积1417.5平方米(东王岗村建设9#塔基占地283.5平方米、谭营村建设10#塔基占地283.5平方米、余营村建设11#塔基占地283.5平方米、杜沟村建设12#13#塔基占地567平方米)。经局规划编制股认定,依据该宗地占地勘测定界图电子坐标数据
与现有的《襄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中的下位《程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双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数据对比分析。该地块占地总面积12237.3平方米,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文件,过渡期空间规划衔接,已批准的规划按原有要求执行。2022年4月编制了《襄州区2022年第1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落地规划实施方案》,区政府出具了纳入正在编制的襄州区国土空间规划的承诺函。规划地类情况为:11051.6平方米为城镇建设用地,其中程河镇01号(46.6平方米)、02、03、04号(36.3平方米)、05、06、07号和升压站占地共10052.4平方米,符合2020年度调整的《程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双沟镇09、10(148.6平方米)、11、13号占地共999.2平方米,符合2020年度调的《双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程河镇01号占基本农田51.7平方米、一般农用地185.2平方米,04号占基本农田32.6平方米、一般农用地214.6平方米,08号283.5平方米属于一般农用地,不符合2020年度调整的《程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双沟镇10号(134.9平方米)、12号(283.2平方米)共418.1平方米属于一般农用地,不符合2020年度调整的《双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经套合2020年现状数据库显示,该地块邓岗村升压站、XB06塔基,李坡村XB02塔基,张庄村XB01塔基属于旱地。邓岗村XB05为其他林地,张庄村XB03、李坡村XB04、苏坡村XB08为坑塘水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头部、三、四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1、襄阳市两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2、襄阳市两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询问笔录、襄州区程河镇张庄、李坡、苏坡、邓岗,双沟镇东王岗、谭营、余营、杜沟村干部询问笔录及项目承包合同、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3、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十份;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襄州自然资执告字2022第 29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襄州自然资执听告字2022第2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的规定。
1、没收襄阳市两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程河镇张庄村01号塔基(46.6平方米)03号塔基(283.5平方米)、李坡村02号塔基(283.5平方米)、04号塔基(36.3平方米)、邓岗村05号塔基(283.5平方米)、06号塔基(283.5平方米)、07号塔基(283.5平方米)和升压站占地8551.8平方米),程河镇合计面积10052.4平方米。双沟镇东王岗村09号塔基(283.5平方米)、谭营村10号塔基(148.6平方米)、余营村11号塔基(283.5平方米)、杜沟村13号塔基(283.5平方米),双沟镇合计面积999.2平方米。两镇共计没收面积11051.6平方米。限襄阳市两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襄州区程河镇张庄村01号塔基(236.9)平方米,李坡村4号塔基(247.2平方米),苏坡村08号塔基(283.5平方米);双沟镇谭营村10号塔基(134.9平方米),杜沟村12号塔基283.2平方米,合计118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塔基和其他设施。(附图:没收部分为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编制股出具地类套合图红线内的部分)。
2、并处襄阳市两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2237.3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122373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襄阳襄州支行;账户:襄阳市襄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襄阳市襄州区金富士路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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