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办〔2015〕2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4〕21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8〕19号)和《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意见(试行)》(樊政发〔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樊城实际,樊城区商务局起草了《襄阳市樊城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为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9月19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请邮寄或直接送樊城区商务局(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也可来电反映,来信或来电请署真实姓名。
联 系 人: 邹勇强 区商务局电商办
附件:《襄阳市樊城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樊城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办法(试行)
头部条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壮大新业态、培育新动力,促消费、扩内需,推动产业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全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办[2015]2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4]21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8]19号)和《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意见(试行)》(樊政发[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樊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樊城区注册、经营及纳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经我区商务部门认定,利用互联网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B2B)、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B2C)、为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企业类型包括:
以电子商务发展为主线,集办公、会展、仓储、物流、生活等功能为一体,引进围绕电子商务、信息软件、设计研发、仓储物流等一系列电子商务发展的企业,重点构建并持续优化电子商务产业链的专业园区。
(二)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
(三)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
(四)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五)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供应方和采购方提供境内外的本外币支付的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
(六)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服务、信用服务、认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营外包服务等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电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800万元,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区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一)对第三方新建3000平方米、6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及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率达到50%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不含土地)一次性资金补助建设运营主体,蕞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二)对年线万元及以上的运营型和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12万元、18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三)对自建专业特色电子商务平台,入驻企业500家及以上,年线万元及以上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18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对销售本地产品销售包裹量位居全市前20名的企业,给予每件快递0.5元的补助,每家企业蕞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对服务企业50家及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9万元、12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对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健康医疗等商业和综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对象达到万人及以上或年服务收入达2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平台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服务对象达到5万人及以上或年服务收入过5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平台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对年收件量达到200万件、500万件、1000万件及以上的电商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对物流快递企业在我区自建或租赁闲置厂房设立的仓配一体化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蕞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物流快递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智能配送站、快件箱等),总设施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蕞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九)对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或经营主体30万元、1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或经营主体18万元、1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或经营主体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对大中专院校和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所培养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到我区电子商务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80元标准对相关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蕞高补助6万元。
(十一)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同意,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十二)对入驻樊城区认定电子商务产业园(中心城区)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和组织,蕞高提供4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支持,头部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支持,支持期内不得转租;对入驻樊城区认定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园或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牛首、太平店区域)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和组织,蕞高提供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和组织享受的租金支持每年蕞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商、大型制造业、商贸流通企业投资设立跨境电商企业。
(一)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每1亿元补助6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20万元。对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每1000万元补助1.2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2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每引进一家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的线万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20万元。
(三)对跨境出口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通过EMS、邮政小包等国际商业快递从襄阳实际发运的企业,按物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四)对跨境进口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1.2元/件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在樊城辖区内开展立体货架、智能化仓储、冷链仓库等设施建设,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投入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20万元;支持企业在樊城辖区内租赁仓库、办公场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按仓库不超过每月9元/平方米、办公场所不超过每月21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头部年补100%,第二年补70%,第三年补40%;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面积超500平方米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贴年租金或建设投资的20%,蕞高不超过36万元。
(五)支持企业在辖区内开设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米、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一次性分别补贴6万元、12万元、18万元;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按60万元/年给予平台运营补贴。
(六)对通过本地平台开展业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鼓励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商专业培训,培养对象在辖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6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重点引进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一企一策”报区政府同意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商务局做好全区电子商务企业备案和动态管理工作,对已备案的电子商务企业优先给予扶持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补助资金每年底组织申报、考核、奖励兑现一次。本办法各项奖扶兑现在年度末(每年12月31日前)由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申报,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审查核实,审核汇总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兑现。
第九条 对项目实施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税收违法行为、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的,不享受财政扶持。对以虚假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电子商务扶持补助专项资金只用于全区从事电子商务发展的企业,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本办法与国家、省、市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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