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G234枣阳吴店镇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枣征补字〔20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G234枣阳吴店镇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该项目征收土地位于枣阳市吴店镇舂陵村、树头村、凉水村、徐楼村、周寨村、姚岗村。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5.2266公顷,其中农用地34.0867公顷(耕地21.501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9.9398公顷),建设用地0.8829公顷,未利用地0.2570公顷。
该项目拟建设公路用地,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情况
该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根据规定据实补偿。
拟征收土地涉及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Ⅰ级、Ⅱ级、Ⅲ级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76.65万元/公顷、71.1万元/公顷、66.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分别为3.4425万元/公顷、3.24万元/公顷、2.9355万元/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我市蕞高标准执行。该项目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556.6859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994.6488万元,安置补助费1491.9729万元,青苗补偿费70.0642万元。具体情况为:
拟征收枣阳市吴店镇舂陵村土地8.6120公顷,其中农用地8.5827公顷(耕地7.0681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4.4685公顷),未利用地0.0293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Ⅱ级区域,地价标准为71.1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3.24万元/公顷。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我市蕞高标准执行。涉及征地补偿总费用为660.9189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54.8454万元,安置补助费382.2680万元,青苗补偿费23.8055万元。
拟征收枣阳市吴店镇凉水村土地12.1171公顷,其中农用地11.4041公顷(耕地4.1272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2.4265公顷),建设用地0.7130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Ⅲ级区域,地价标准为66.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2.9355万元/公顷。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我市蕞高标准执行。涉及征地补偿总费用为838.9164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30.2283万元,安置补助费495.3425万元,青苗补偿费13.3456万元。
拟征收枣阳市吴店镇树头村土地7.0232公顷,其中农用地6.8472公顷(耕地4.2366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8542公顷),建设用地0.0976公顷,未利用地0.0784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Ⅱ级区域,地价标准为71.1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3.24万元/公顷。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我市蕞高标准执行。涉及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23.7424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03.8562万元,安置补助费305.7841万元,青苗补偿费14.1021万元。
拟征收枣阳市吴店镇徐楼村土地0.339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0.2297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Ⅲ级区域,地价标准为66.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2.9355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3.094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8.9681万元,安置补助费13.4521万元,青苗补偿费0.6743万元。
拟征收枣阳市吴店镇姚岗村土地1.6301公顷,其中农用地1.5957公顷(耕地1.28公顷),建设用地0.0344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Ⅱ级区域,地价标准为71.1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3.24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20.0473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6.36万元,安置补助费69.5401万元,青苗补偿费4.1472万元。
拟征收枣阳市吴店镇周寨村土地5.5045公顷,其中农用地5.3173公顷(耕地4.56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1906公顷),建设用地0.0379公顷,未利用地0.1493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Ⅲ级区域,地价标准为66.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2.9355万元/公顷。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我市蕞高标准执行。涉及征地补偿总费用为389.9664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50.3908万元,安置补助费225.5861万元,青苗补偿费13.9895万元。
该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拟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吴店镇人民政府将征地补偿费用分别拨付到该项目涉及的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和分配。
2.社保安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规定,根据该项目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社保安置范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算后,足额征缴社保资金,专项用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安置。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拟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吴店镇舂陵村、树头村、凉水村、徐楼村、周寨村、姚岗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的类别、权属、面积、补偿标准等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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