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第3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枣阳市2021年度第3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于枣阳市鹿头镇鹿头社区(详见用地范围图),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4798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根据鹿头镇总体规划布局和集镇建设需要,拟建设一处科教项目,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情况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根据规定据实补偿。
拟征收地块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Ⅱ级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1.1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3.24万元/公顷。该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总费用为34.113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3.6455万元,安置补助费20.4683万元。
(二)本批次征地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该批次建设用地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要求,经实地调查,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不涉及耕地,不需安置农业人口,不需纳入社会保障安置。
拟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等有关证明材料到鹿头镇鹿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按征地测量的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的类别、权属、面积、补偿标准等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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