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浩然-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襄自然资执罚(樊)字〔2022〕18号)
襄自然资执罚(樊)字〔2022〕18号
1、限15日内拆除非法改变用途用于出租的厂房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2、责令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35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退还给樊城区牛首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
3、对非法占用的2350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352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1、限15日内拆除非法改变用途用于出租的厂房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2、责令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35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退还给樊城区牛首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
3、对非法占用的2350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3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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