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保障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牛首镇大李营居委会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樊城区2020年度第1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樊城区机关团体项目建设,该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征收土地范围、土地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牛首镇大李营居委会,地块位于景观大道以西、物流大道以北、樊西新区综合警务站以南,总面积0.2798公顷,全部为农民集体所有。被征地居委会面积及地类详见下表: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公布的襄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标准和金额详见下表:
地上附着物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41号)据实补偿。
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综合补偿费总计25.8950万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在用地批复下达后由襄阳市财政局拨付到被征地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征地报批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预存到樊城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在用地批准后,根据蕞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人员名单和金额,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居委会、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牛首镇大李营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限内,向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樊城分局提出政策咨询,或者向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樊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樊城区司法局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听证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
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
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
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
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
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
冠领律师提醒:《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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