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谷城县石花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原标题:关于谷城县石花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谷城县石花镇石溪社区,东至石溪社区门前幸福路,西至东大路,南至北河河堤,北至邮政巷,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在此范围内,除按规划需予以保留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附属设施外,其它全部予以征收。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装饰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并由县国土部门和石花镇人民政府、石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不得有新户落户和原有家庭分户,新落户和新分户一律不予认可,并追究办理新落户、新分户手续人员的责任。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新增违法违章建筑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对本方案公布之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按照县“两违”整治政策执行。
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纯货币补偿安置,也可选择县城规划区或石花镇区内合法商品房安置。不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不建集中安置房,不规划审批宅基地自建。
(一)纯货币补偿安置:即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评估,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予以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安置,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评估,征收人直接将货币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2、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商业用房(土地性质为出让,规划用途为商业的经营性房屋)的,依法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房屋属改变用途房屋(住改非)的(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连续照章纳税一年以上),按住宅用房评估补偿,并对实际经营部分房屋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按主干道、次干道、其它地段,分别适当给予营业增补费,标准为:东大路临路经营部分的住宅面积评估的35%增加补偿;次干道经营部分的住宅面积评估的25%增加补偿;其它地段经营部分的住宅面积评估的15%标准增加补偿。
4、征收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法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奖补政策。
5、征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房屋,依法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奖补政策。
(二)县城规划区或石花镇区内合法商品房安置:即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评估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县、镇内合法商品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县、镇内合法商品房安置,征收人可以搭建商品房交易服务平台、提供商品房信息、举办商品房展销会等形式,为被征收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并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价格。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筑面积,或者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依法提供的测绘结果为准。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证载面积或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先进行合法认定处理后再予以补偿。
(三)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按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以证载面积评估补偿,享受各项奖励政策;对实际改建面积超过证载面积的,超出部分给予评估补偿,不享受奖励政策。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坚持一户一宅且一宅一户原则。宅基地面积超过合法用地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在县内集体土地上另有住房的,依法处罚后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评估补偿,不享受各项奖励政策。
3、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含300㎡)以内且宅基地面积在合法用地面积以内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评估补偿,享受各项奖补政策;实际建筑面积不足300㎡的,与300㎡相差的面积,按400元/㎡给予资源节约补助。
4、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0㎡(不含300㎡)以上且宅基地面积在合法用地面积以内不属违法建设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评估补偿,其中300㎡(含300㎡)以内部分享受各项奖补政策,300㎡(不含300㎡)以上部分不享受各项奖补政策。属违法建设的按县“两违”整治政策执行。
5、简易钢构房屋、活动板房及主房以外的其它构筑物作为房屋附属物补偿,不计入房屋征收面积,不享受各项奖补政策。
6、正房楼顶搭建瓦屋面,瓦屋面檐口高度2.2m(含2.2m)以上的,按100%建筑面积给予评估补偿,不享受各项奖补政策;檐口高度在2.2m以下的,按附属设施评估补偿。
7、房屋室内装修、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搬迁费:按公安部门核定的常住人口2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结算。
1、争先签约奖: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总签约率在80%以上,小区内签约率达到100%,给予被征收人400元/㎡的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300㎡(不含300㎡)的部分不享受奖励。
2、搬迁拆除奖: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搬家、腾空房屋交钥匙、拆尽清场的,按签定协议后第1-10天、11-20天、21-30天三个时段分别给予被征收人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安置,按实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400元/㎡的奖励,超过300㎡(不含300㎡)只按300㎡(含300㎡)计算。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载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证载建筑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结果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合法商品房安置,新购商品房面积少于合法征收面积的,相差面积按40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的,蕞高按300㎡奖励。
(1)购新房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县、镇内合法商品房,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合同备案证明》,按新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奖励,新购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
(2)新房装修奖:被征收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合同备案证明》,按新购镇内商品房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奖励。新购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的,蕞高按300㎡奖励。
(3)物业费补贴: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一次性给予3600元/户物业费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购买镇内商品房安置,按照国家、省、市支持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执行。
被征收人取得的个人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征收人购买小产权房及违法开发商品房的,不受法律保护,不享受任何奖励补助政策。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委托公证机构将该房屋作证据保全,补偿款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
六、征收补偿款和奖补资金拨付条件与拨付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拆尽清场后,房屋补偿款和房屋室内装修、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部分奖补资金(统称货币补偿款)等划到被征收人账户。
购新房奖、新房装修奖和物业费补贴在被征收人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后予以拔付。
七、被征收房屋统一交由项目指挥部组织拆除,房屋拆除企业选定按照《谷城县棚户区改造房屋拆除企业选定办法(试行)》执行,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八、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移交被征收房屋时,应将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有关票据一并上交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收集汇总后分别移交征收部门依法注销。
九、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评估征收补偿。
十、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县棚改工作指挥部或本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执行。
十一、成立谷城县石花片区项目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规划建设、协调督办等工作。按照程序要严格把宣传发动、解释政策、发布公告、调查摸底、评估公示、签订合同、依法征收的步骤全力推进,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1、谷城县石花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谷城县石花片区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3、谷城县石花片区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4、谷城县石花片区片收各类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参考标准
谷城县石花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谷城县石花片区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谷城县石花片区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谷城县石花片区征收各类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参考标准
1、各类结构等级如乙级房屋有甲级房屋标准的某项,则可参照实际成本计算补偿。(例如:砖混乙级房屋但有隔热层,则乙级房价格+隔热层价格为该房补偿价格)。
2、超出此表中评定标准以外的装修,可依照当时装修投入成本价,结合成新度增加补偿。
3、如对此方案有什么意见的请在此贴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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