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化”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湖北省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批次“项目化”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主持召开了《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化”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共9人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根据审查小组的评审结论,现将我局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汽车工业园办公室关于对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关于汽车工业园的确认函的回复意见函》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办公室关于对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园的确认函的回复意见函》并经确认后范围,本次“项目化”区域性统一评价总用地面积为1778.8亩,由14宗地块组成,分别位于汽车工业园(12宗地块,总面积1504.8亩,其中涉及自贸区襄阳片区的有9宗地块,总面积1239.8亩)、高新技术产业园(2宗地块,总面积274亩)。
汽车工业园“项目化”区域有3宗地块,总面积为265亩。其中,地块7位于叶店路北侧、董庄路东侧,面积147亩;地块11位于董庄路西侧、中森机电北侧,面积为48亩;地块12位于董庄路东侧、园林路西侧,面积为70亩。主导产业以汽车产业为主导、汽车动力及关键零部件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为配套的产业基地和创新基地。
自贸区襄阳片区“项目化”区域有9宗地块,总面积为1239.8亩。其中,地块3位于米芾路西侧、机场路南侧,面积683亩;地块4位于天籁大道东侧、叶店路南侧,面积为163亩;地块5位于奔驰大道西侧、机场路南侧,面积60亩;地块6位于奔驰大道西侧、叶店路北侧,面积70亩;地块8位于米芾路东侧、机场路北侧,面积67.8亩;地块9位于楼兰路东侧、启辰路北侧,面积50亩;地块10位于拓新路西侧、轩逸路南侧,面积45亩;地块13位于油坊岗社区办公室西侧、新星路北侧,面积51亩;地块14位于劲风路和东康路交汇处西侧,面积50亩,主导产业以汽车全产业链为龙头,以国际货物物流、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云计算、商贸物流、检验检测等为主导。
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化”区域有2宗地块,总面积为274亩。其中,地块1位于关羽路北侧、中航大道西侧,面积49亩;地块2位于台子湾路北侧、樊八号路南侧、面积为225亩。主导产业以机电控制与电能优化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组团。
二、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旨在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控、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效能、强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落实“放管服”政策。各地块具体情况如下:
汽车工业园地块7、11、12位于《襄樊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08-2020)及《湖北省襄樊汽车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鄂环函〔2010〕665号)范围内,属于合规园区内满足关于标准地、区域评估“放管服”政策要求的地块。
自贸区襄阳片区地块3、4、5、6、8、9、10、13、14均位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襄阳片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襄阳片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鄂环函〔2010〕665号)范围内。其中地块3、4、8、9、10、13、14属于合规园区(自贸区襄阳片区)内满足关于标准地、区域评估“放管服”政策要求的地块;地块5、6在规划的商业用地内,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属于合规园区(自贸区襄阳片区)不满足关于标准地、区域评估“放管服”政策要求的地块。
高新技术产业园地块1、2均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TS04片区(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未经过规划环评论证,属于不满足关于标准地、区域评估“放管服”政策要求的地块。同时地块2在规划的居住用地、科研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用地、体育用地内,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
三、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督促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依法依规开展规划修编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定修编后的规划方案并由政府发布实施,明确“标准地”建设方案,确立规范化的工业园。规划修编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充分利用自贸区襄阳片区地块5、6与高新技术产业园地块1、2“项目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研究成果,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对接,明确功能结构、主导产业与空间布局,并获得上级部门认可。优先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按区域评估“放管服”环境政策指导“项目化”区域建设,严格按照符合上位规划的功能组团和产业筛选入区项目,实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设,采取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促进园区规范化、高质量建设,蕞大限度地减缓或避免不良环境影响,确保环境质量不降低。
四、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化”区域开发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次“项目化”区域汽车工业园地块7、11、12,自贸区襄阳片区地块3、4、8、9、10、13、14可享受环境影响统一性评价“放管服”优惠政策,可按照批准的规划开发边界、产业类型、空间布局开展建设;系统研究园区产业定位、空间布局和规模、配套环保基础设施等,明确“标准地”建设方案,确定工业园规划方案,使不符合标准地、区域评估“放管服”政策要求的地块满足规范要求。
(二)对本次“项目化”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共享园区内统一评价成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共享符合时效要求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地下水评价、土壤评价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对不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或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报告书》所列的“项目化”区域管理主体责任清单及实施条件、生态空间管控清单、环境质量底线清单、资源利用上线建议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清单、项目环评内容简化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9个规划成果清单进行落实。
(三)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襄阳片区应严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按照“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目标,积极开展区域环境统合治理,切实保护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以及空间管制和总量管控要求。切实做好开发区域及各区块相关企业环境防护区域规划控制,建设工业组团与居民区之间的生态环境防护带。按照各区域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实施居民搬迁计划,搬迁居民点、居民搬迁安置点应结合城市总规在周边居住区统筹设置,各地块不宜单独设置集中居住区。
(四)严格落实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落实《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按批准认定园区的规划主导产业和功能组团引入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的要求引导项目入驻,并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风险防控工程。按照《报告书》提出的“三线一单”的管理要求,以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为约束,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五)按照环保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优先落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化”区域可依托的污水处理设施、雨污水收集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确保环保基础设施配套先行于区域开发进度。“项目化”区域汽车工业园和自贸区襄阳片区地块内企业的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应全部达到预处理标准和接管标准后进入中广核襄阳能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高新技术产业园地块内企业的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应全部达到预处理标准和接管标准后进入鱼梁洲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六)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化”区域应落实禁燃区管控要求,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七)贯彻循环经济理念,采取中水回用等措施减少水资源消耗量、降低废水排放量,提高区域水资源利用率。除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地方水环境质量的控制性要求。
(八)强化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化”区域内企业环境管理。加强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水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区域内企业应加强对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末端治理,尤其是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区域内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贯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设置符合国家规范的暂存场所,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九)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化”区域内新增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襄阳片区应严格按照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落实三级应急防范和响应措施,加强区域内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等处理处置措施的环境安全管理。“项目化”区域内相关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有足够容量、规范的事故应急池,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
(十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襄阳片区应结合“项目化”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满足重大风险监控与应急监测要求。区域内相关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
(十二)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成果有效期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导则执行。
五、请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负责“项目化”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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